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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船舶违规载客最高罚6万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6月5日前反馈至法制办,草案对加强云南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作出规定,船员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可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任船员
     《草案》明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而水库、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的管理机构或经营者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同时这些非通航水域内的娱乐、漂流船艇(筏)的所有人应向该水域的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在通航水域设置从事餐饮娱乐、水上旅游或者客运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对水上交通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其所有人或经营人除遵守相关规定外,还应在筹建初期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船员也须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在船上担任船员职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针对不设船长的船舶,由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对人身财产安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负责。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船员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累计记分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需建水上搜救队伍
      如何进行事故救助与调查处理?《草案》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并将水上救助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专业队伍参与水上搜救。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在船工作人员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所有人、经营人立即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组织力量进行救助,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另外,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也应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鉴定和认定工作,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在水上交通繁忙的江河、湖泊、水库,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工作。
      处罚规定
      2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
      船员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船员出现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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