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评价机构当注意下列情形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2、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3、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4、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6、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7、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0 00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