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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义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义务

《规定》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义务:

1、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2、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3、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4、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6、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7、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8、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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