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
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规定辨识分析重大危险源。是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注意:构成重大危险源物质指危险货物品名表为依据。
注意事项按照GB18218辨识分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并按照40号令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对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有规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41号令,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
1、《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文件第2、13、24、25、34、37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需要注意。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及其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41号令第8、11、14、21、25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需要注意。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具体设置可参考 SY/T 6772-2009《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等。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及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文《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第8、9、13、20、21条需重点关注。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