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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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