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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评价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评价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

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1)安全评价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

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评价

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   

 (2)安全预评价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

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

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

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3)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

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

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

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

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

动。   

 (4)安全现状评价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

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

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5)安全评价机构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活

动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6) 安全评价人员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并经从业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与所登记服务的机构建立法定劳动关系。专职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人员,

称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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