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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发展

    安全评价技术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它是随着西方国家保险业的发展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的后半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64年美国道(DOW)化学公司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首先开发出“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用于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评价。该法已修订6次,1993年已发展到第7版。该评价方法日趋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在世界工业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引起各国的广泛研究、探讨,推动了评价方法的发展。1974年英国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蒙德(Mond)部在道化学公司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引进了毒性概念,并发展了某些补偿系数,提出了“蒙德火灾、爆炸、毒性指标评价法”。1974年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在没有核电站事故先例的情况下,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分析方法,提出了著名的《核电站风险报告》(WASH-1400),并被以后发生的核电站事故所证实。1976年日本劳动省颁布了“化工厂安全评价六阶段法”。确定了一种安全评价模式,并陆续开发了匹田法等评价方法[1]。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对建设项目实行事先审查和许可证制度。美国对重要工程项目的竣工、投资都要求进行安全评价。英国政府规定,凡未进行安全评价的新建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欧共体1982年颁布《关于工业活动中重大危险源的指令》,欧共体成员国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国际劳工组织(ILO)也先后公布了1988年的《重大事故控制指南》、1990年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实用规程》和1992年的《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学品实用规程》,对安全评价提出了要求。欧盟在2002年的未来化学品白皮书中,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风险评价作为政府的强制性指令。      中国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评价,早在1988年5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中就已提出,原劳动部1996年10月颁发的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以及1998年3月颁发的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管理办法》,为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三同时”,更好地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奠定了法规依据。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将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这是中央政府制订的法规中首次出现“安全评价”这个名词。2002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和《安全生产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预评价;《条例》规定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应进行现状安全评价。这说明中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十分重视,应当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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