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质量的安全评价工作对安全监管部门全面了解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提高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在许多安全评价报告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评价依据引用不规范   各类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是开展评价工作的依据,但是一些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引用依据严重不足,甚至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这样的基本法规和文件都未纳入评价依据;还有些报告采用了废止标准,例如,《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已代替了GBJ-84旧标准,仍有评价报告列出了废止的GBJ-84旧标准,并按其进行评价。还有些评价单位对标准掌握不全,主要标准未引用。评价依据的不规范,显然是无法保证评价质量的。 二评价报告没有针对性   许多报告千篇一律,没有针对性。评价人员责任心不强,模仿、套用和粘贴现象严重,以至于发生张冠李戴的情形;检查表只是笼统地写上“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而没有将存在的具体问题列出;危化品经营单位周边的防护距离及内部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但在许多报告中未将安全距离的具体内容体现出来,为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的依据不足;在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报告前面已辩识出的危险有害因素,在后面的措施建议中却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前后没有呼应,企业拿到报告也不知如何来预防及处理,没有真正达到为企业服务的目的。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面   有些评价报告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中,对于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危害没有进行辨识和论述,对有关危化品危害性的辨识分析零散、不系统、不全面。对物质的危害分析应参考安全技术说明书描述,这样,一方面增加了对物质分析的全面准确性,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工作。同时,仅仅按照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完成危害物质的危害性分析还不能满足危害辨识的要求,应在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评价对象的现场实际,具体辨识分析危险有害物质的分布、存在状态、温度、压力等条件,才能为进一步分析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四、评价程序和内容与《导则》不一致   《导则》较全面地为安全评价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规定了评价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内容,但在评审报告过程中发现,有些评价报告未按《导则》的要求编制,主要表现在以下3点:   1. 附件不全面   有些评价报告未按规范性附录要求,评价组成员名单后未附评价人员的资格证号,或没有项目负责人姓名和项目组成员的亲笔签名;有些报告的附件中没有评价单位和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制件,或是复制件不清晰,看不清楚被评价单位的经营范围等相关资料;还有些报告重要附件未附。这些问题反映了有关经营单位和评价单位的基础证明文件不全,看似评价工作深度有缺陷,实际上是缺少评价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不具备合格的评价或被评价资格。   2. 安全检查表判据不符合《导则》规定   《导则》提供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并按重要度分出A、B项,但有些评价报告仅将检查内容列出,未按导则要求分出A、B项,最后的判定就缺乏依据。笔者认为,《导则》是专家经验的结晶,“不超过20%的B项和5个B项绝对值”的双重判据是有科学道理的,应该严格按《导则》要求做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
危化安全评价
危矿库安全评价
标准化验收
矿山重大危险源评估
矿山安全管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