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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同时’审批”问题的评价说明

    设置原因 我国《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因此,对建设项目(工程)坚持“三同时”审批,是实现系统安全的重要环节和管理手段。按照系统安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等都应进行审批,以避免遗留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2 项目内容
    2.1 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审批
    2.1.1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并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2.1.2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设计,并向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报送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图纸资料。
    2.1.3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2.1.4 财务部门对未经“三同时”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不予拨款。
    2.1.5 施工单位必须按着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记录。劳动安全卫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关。
    2.1.6 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首先由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联合预验收,出具预验收报告,由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建设项目(工程)批准单位报送完整的资料如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尔后由建设项目(工程)批准单位组织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专家,以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报告为依据,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其验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运行情况和技术参数,危险性较大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还应有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合格证书复印件,投资决算表,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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