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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保护矿工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

 

致全国煤矿各位矿长的信

全国煤矿各位矿长同志们:

首先对你们长期以来为煤矿安全生产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表示诚挚问候和衷心感谢!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矿也是高危行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这其中你们也功不可没。但由于现阶段煤矿安全基础仍较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教训极其惨痛。血的教训必须深刻吸取,分分秒秒都不能忘记。

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矿工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而把光和热奉献给人民,他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我们一定要满怀深厚的感情,真正把矿工当亲人、当兄弟,从心底深处和各项工作中关心他们的生命健康,为他们撑起一片安全蓝天。

最近,安监总局制定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这既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铁律,更是对550万矿工的承诺。希望你们严格执行,履职尽责,强化管理,夯实基础,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确保每一个矿工都“高高兴兴上班来,安安全全回家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2月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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